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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 | |||||||||||||
基本信息 | |||||||||||||
事项名称 |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 构成犯罪,给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部门 |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管理支队 | 办理对象 | 个人 | ||||||||||
法定时限 | 公安部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span> | 承诺时限 | 收到法院判决书生效后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岭社区新寨村贵遵公路原阳关收费站旁)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 ||||||||||||
网上办理 | 该事项不通过互联网办理 | ||||||||||||
办理条件 |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 构成交通肇事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 | ||||||||||||
办理种类或方式 | 行政处罚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
办理公示 | 需公示,在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www.gzjjzd.gov.cn)公示 | ||||||||||||
办理查询 |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支队(电话:0851-84730491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www.gzjjzd.gov.cn) | ||||||||||||
咨 询 | 可通过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咨询(电话0851-85904484) | ||||||||||||
监督投诉 | 可通过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处咨询(电话0851-85904484),纪委(电话:0851-85904466),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www.gzjjzd.gov.cn)“总队长信箱”反映或者投诉。 |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设定依据 | |||||||||||||
1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依据描述 |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
办理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1 | 本事项不需要提交办理材料 | ||||||||||||
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描述: 1.呈报审批。承办交警大队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后,及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然后进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告知,并将机动车驾驶证、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复印件附于案卷内,提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意见,报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审批、处罚; 2. 处罚告知。应当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对当事人依法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权利的时效、途径和方式; 3. 听证组织。对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办案单位报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法制部门,法制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组织听证; 5. 呈报审批。对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告知其听证权利之日起三日后,呈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 审批决定。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法制部门收到各大队呈报的案件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支队领导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指出存在问题,由承办大队按要求重新整理材料后上报,作出处理决定;经查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撤销案件。 7. 执行。对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日当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当事人。15个工作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机动车驾驶证以支队名义转递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车管部门(以邮戳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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